【若當局有錯可循司法解決】宋碧琪:無必要修土地法


發佈日期:2018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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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欠缺過錯責任原則、有需要再修?議員宋碧琪主張,法律規定的“臨時批給二十五年大限”沒有逾越空間,政府須依法施政。若然認為當局有過錯,可循司法解決,現行制度並不存問題。


    限期收地無得回頭

    “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白紙黑字寫得清楚明白,對於有關土地的二十五年大限,宋碧琪認為,任何事物皆有限期,若在期限內未能完成利用,按現行制度便應收回土地,“已經無得翻轉頭,‘依法施政’唔能夠祇係口號,法律係點樣,就應該點樣處理。”


     就“法律不允續期,並不表示不可延期”的說法,她指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合法性原則,若法律沒有列明可延期,政府便無權作出有關行為,“法律賦予政府咩權利,政府先可以按呢個法律去作出,如果唔係,就係違法。法律上無嘅,政府按咩法律制度去行呢樣嘢呢?‘依法施政’唔係口號就係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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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施政勿成口號

    至於土地長年未發展,承批人、政府孰對孰錯的問題。宋碧琪表示,就任何行政合同,祇要覺得政府有過錯而造成損失,可以上訴、追討賠償。現行法律制度有機制保障認為自身權益受損的承批人,他們可透過司法訴訟追討,“正路嚟講,應該通過司法訴訟,去確認政府是否存在過錯,從而追討賠償。”


    她主張應按《土地法》依法施政,並有感本澳法律制度健全,可保障權利人,不認為存在問題,“睇唔到有人講嘅解決唔到嘅嘢。” 法律確要跟隨社會發展而進步,但修法亦要有社會共識,土地涉及全澳居民以及未來數代澳人的福祉,更要審慎處理。若然政府提出修法,必須有正當理由,也要考慮時機是否合適,此亦是立法會審議法律的原則。行政當局須在多元的社會聲音中決擇,亦要考慮自身決定所衍生的問題。



    廿五年大限很清晰

    宋碧琪同時提到,法院就現有收地案作出的判決已轉為確定,無論未來修法與否,也不能改變這些的裁決。就某法官就某案所作的《落敗票聲明》,她對此表示尊重。根據司法制度,以三票中的多數作為最終判決,“三位入面有兩位贊成、一位反對,二比一作出判決”,同時允許法官作落敗聲明,以顯示異議。


    法官持不同觀點可以理解,然而在票數決定上,可見大部分收地案的法官,均認為法律上“臨時批給二十五年大限”相當清晰,即使有表決聲明,也不能改變已判決之土地結果。

新聞來源: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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