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投訴機制】宋碧琪:委員會必須獨立確保公平公正


發佈日期:2017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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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建立的公務員投訴制度,不接受匿名投訴。議員宋碧琪擔心實名投訴會令公務員卻步,同時要強調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的獨立性。

 

宋碧琪指出,政府制訂公務員投訴處理機制,訂明不得匿名投訴,事實上是延續第五/九八/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議、投訴及異議如為匿名者,得銷毀之;而對載有身份資料及地址之個人投訴及異議,應迅速答覆。”新推出的機制並無突破原有機制,實名投訴令投訴者心理有負擔,相信令公務員不敢直接反映問題。

 

對於設立公務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她主張基於保護投訴人原則,首先要確保委員會的獨立性,其展開調查的程序要獨立、公平、公正,不受行政部門干預,避免投訴人被秋後算帳。只要機制足夠公平,相信可以促進實名投訴機制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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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摘要:

       行政會公佈《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除廉政公署、審計署、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外,公務員投訴制度適用於政府所有部門的公務員。制度中將設立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最多由七名成員組成。


草案提出,公務人員需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經簽署後向有關部門提出,不得匿名投訴,投訴所發生的事實不得超過三年;針對指向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投訴,應向委員會提出;若投訴指向部門非最高領導,投訴人可選擇向有關公共部門或委員會提出。投訴處理完結後,結果會通知投訴人和委員會,如投訴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可要求委員會介入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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