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民眾願景協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澳、認同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的有志服務社會人士,透過社區服務、專業研究、建言獻策等多種方式,以務實理性、積極進取、包容共濟的態度,為民眾謀幸福、為澳門謀發展,共同攜手打造公平、民主、共融及和諧的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邨第二座地下至一樓。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會員身份;且該會員有權在補交會費後向本會申請恢復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二)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貮佰元正。滿三年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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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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