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冀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以完善現行的電話監聽制度。議員宋碧琪指出,現今的通訊模式與以往大不相同,法律有修改必要。該法包含了“保障”二字,為免居民擔憂影響個人私隱,政府有必要清晰規範執法機關的截取行動。
截訊搜證利打擊
新文本建議增加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犯罪類型,由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販毒、禁用武器等五類,增列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恐怖主義、危害國家安全、電腦等犯罪。
宋碧琪認為,隨着科技發展,法律需適時調整,新增適用的罪行對社會危害性大,以通訊截取方式搜證有利於打擊。政府基於本澳法律不存在“走私罪”,建議將之從原文中刪除,她認為需再作思考:“唔排除現實上有此一行為,法律唔完善係咪可透過完善加以打擊?”
法定範圍內執法
日後不僅電話的對話,網絡的聊天內容均可被當局截取,她稱通訊截取絕不能成“冇厴雞籠,全部打開畀政府監聽”,要有程序保障當事人權益,“唔係話執法機關話搜就搜、話聽就聽”。現行刑訴法規定須得法官命令或許可,才能截取通訊,已有嚴謹的法律規範,此一大前提在新文本中亦不變。
站在居民通訊自由和個人私隱面前,她認為亦須平衡公衆利益,透過法官的監察,讓執法者在法定範圍內執法,保障多數人的權益。居民更關心新法中的“保障”二字,如何體現須透過對調查手段的程序限制,及特定範圍的限制,故有必要清晰相關執行程序,令居民有信心。
新聞來源: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