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內地多個省市發生程度不一的陰霾天氣現象,對廣大居民生活造成影響。普遍認為,廣泛的陰霾現象,與缺乏足夠的環境與生態保護不無關係。本月11日,即上週三,本澳空氣質量不良,路邊監測站更介乎190至220,達到不良至非常不良水平。
氣象當局表示,當日吹北風,空氣質量與內地的霧霾天氣有一定相關。由此可見,環境保護涉及全人類的共同福祉,任何國家或地區根本難以獨善其身,需要做好自身的環保職責。而我們澳門自身,亦應該引以為鑑,真正做好全盤環保規劃,為環保與生態出自己的一份力。 環保是一個大課題,一篇議程前發言無法盡述。就此,我將從政策目標、執法架構、政策措施完善與執行等角度入手,並提出自己的一點具體看法。
早在1991年制定的《環境綱要法》就指出:“環境政策的目的是適當利用自然資源從而確保其使用”,以及正如《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中所指“構建低碳澳門、共創綠色生活”是澳門環境保護規劃的願景,環境保護目的在於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環保就是指低消耗、清潔消耗的代名詞。因此,能源政策必然與環保政策彼此難以分割。從架構對應政策合理性而言,譬如鄰近地區的環保部門就一併管轄能源政策,因此,我首先提出的一個問題就是,當前本澳環境保護與能源政策分屬兩個部門管轄是否妥當?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環境立法嚴重滯後。
《環境綱要法》制定於1991年,至今超過22年,其滯後性不言而喻,急需檢討修訂,其中不少條文,尤其是義務與責任條款,都未能予以落實。除此之外,有關環保的立法,回歸以來亦未見加以完善,除了訂定一般的環保標準、如汽車排放尾氣排放標準等外,更應該進一步清晰當局、私人對於環保的義務,明確破壞環境所應承擔的責任,健全環保法制。 第三個是環保政策措施的具體內容。上個月發布的《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11》指出,多種空氣污染物濃度、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耗電量、收費用水量、沿岸水質評估指數等21項子指標與2010年相比,均呈現“不良好”的趨勢,佔總體19項主要的環境指標共計86項子指標約三分之一。若以《環境綱要法》第39條規定:“在環境成分中優先者如下:空氣、水、人類聚居地和食品”,2011年的環境報告指出,空氣與水均呈現不良好趨勢,值得深刻思考。
澳門並非工業城市,以常識而言,可知主要空氣污染物來源之一在於汽車尾氣方面。雖然當局成立跨部門小組,研究提升尾氣排放標準,更出台環保車退稅政策,但數據反映,環保車政策反而刺激車輛增長。實則,無論從質或量上看,要更有效達到汽車尾氣減排的目標,控制車輛增長方為治本之理。因此,我的看法是,可否仿效旅遊巴方案,以“舊車換新車”方案優化環保車稅收優惠政策,更可考慮遞進式徵稅方式,增加擁有多輛汽車的稅務負擔,真正控制車輛不合理增長。
此外,澳門地域狹小,根本難以承載大量的垃圾堆填,但焚化更可能引致空氣污染,綜觀世界各國各地區,無不積極探索並且已落實源頭減排,尤其是民居與生產的減排。但澳門至今仍未見有前瞻性規劃,甚至連塑膠袋徵稅亦未能落實。種種環保減排的政策措施,或多或少需要居民生活習慣的改變予以配合,這乃是大勢所趨。當局難道不是應該盡這個責任更好的落實環保,將環保減排的理念深入每個居民嗎?這是第三個問題。
環保減排是澳門作為國際社會一員的義務,是特區政府作為施政為民的職責所在,亦是每個社會成員應盡的責任。當前,澳門環保工作還有待加強,政策措施需要完善,法制需要健全,執行環保政策的架構需要配合,相信只有多管齊下,才能更有效的做好環保減排工作,構建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