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憂監管部門權限不足情況依舊
一廈多管、非法旅館、樓宇滲漏、衛生欠佳等大廈亂象常現,全因規範私人大廈管理制度的《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未有與時俱進,現時該法已完成諮詢,總結報告出台。議員宋碧琪認為文本有助糾正一廈兩管亂象,及可推動成立業主會。但批評監管部門權限未全面,擔憂部分亂象依舊,對管委會保障不足,易削積極性。
證書杜絕一廈兩管
宋碧琪表示,以往每名業主或管理公司都有權召開業主大會,按法律規定選出業主會,以致出現兩個或上的管理實體,衍生俗稱的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問題。但現時文本建議引入登記制度,業主大會需向房屋局登記,並獲批一張召集證明書,需持有合法證明書才能召開業主會選舉,因房屋局只會發出一張證明書,故有效杜絕一廈兩管情況。
倡引有效懲罰機制
她續稱,現時是由管理公司自行決定是否推動召開業主大會,致業主會成立速度慢。但文本建議當管理公司在樓宇的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百分之三十單位已被使用時,必須依法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否則房屋局有權介入,責成有關的管理公司,從而促進業主大會的召開。她認為,雖然房屋局有權責成管理公司,但主要仍靠管理公司“自願性”,擔憂成效不彰,建議引入懲罰機制,更見效果。
她並關注,現時監管部門房屋局的權限未全面,擔憂縱容部分大廈亂象依舊。如大廈發現管理公司抬價或加價不合理,欲轉換新管理公司,但舊管理公司賴死不走,又謊稱大廈欠款數十萬元,“邊個部門可趕管理公司走?”文本未有相關權限部門負責,業主只能訴諸法院,與管理公司糾纏多時,但費用全由業主會“埋單”,很蝕底。又如招標過程出現問題,房屋局亦未能介入處理,又要閙上法院。
佔公地業主會難管
她並稱,現時業主會成員因為大廈工作而被人誹謗,只能自己“按荷包”去法院提告,打擊業主會成員的積極性。認為需有制度保障他們名譽,如辱警可屬公罪等。
她指現時私樓管理及公共地方管理之間銜接出現漏洞,如商舖、私樓公用地方遭霸佔,生果檔放至行人路售賣,內街泊滿電單車,政府部門因私人地方為由未能介入,業主會雖可訂立章程處罰他們,但他們不交亦不走,亂象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