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回覆】宋碧琪促完善公務員評核制度公平性


發佈日期:2014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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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務員評核制度的公平性,議員宋碧琪提書面質詢,行為公職局回覆時指出,當局不斷持續改善評核制度,務求使評核結果更公平、公正、無私及具公信力。


  宋碧琪表示公務員評核制度是評估公務員效能及政府績效管理重要的一環,相關制度是否完善足以影響特區政府的施政水平。然而,現行評核制度當中卻存在一些弊病,如評核人有否嚴謹依循評核標準作評分及單向性的評核模式,均令評核結果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受到質疑。


  她說,政府早前公布現時約有八成四公務員獲「十分滿意」評語,但市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卻未有成相應的正比。面對社會急速發展,民生訴求日益增多,而公務員隊伍亦日漸龐大,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務員評核制度有其完善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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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宋碧琪提出如下質詢:

  • 1、就八成四公務員獲「十分滿意」的評語,但特區政府眾多服務卻一直為市民所詬病,究竟當中存在甚麼問題?是評核者未有嚴格按照相關指標,抱着「皆大歡喜」態度作評核,導致評核結果出現自我感覺良好的情況?抑或評核計算標準經已脫離社會大眾對公共服務的要求,導致不合時宜,當局會否就評核標準重新作審視?


  • 2、現行評核制度中,評核人一般為被評核者的上級或對被評核者的工作有較直接及實際了解的職務主管,而下級對上級的工作表現只屬發表意見形式,沒有約束性;評核結果往往取決於作為評核人之上級,影響制度的功效性及公平性,當局會否在此制度上作出檢討?如是否可考慮加入360 度評核,即除上級外,還讓同級同事、下屬、市民及其他工作上與被評核人有接觸的人士參與評分,從而讓評核結果更合理及更具公信力?


  • 3、面對公務員團隊日漸龐大,長遠而言,當局有何措施在現有晉升及獎勵機制上加以優化,以改善各級公務員的工作動機及行政效率,建設一支龐大而又高績效的公務員隊伍?


 


【政府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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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局局長朱偉幹

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回覆時表示,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具科學化的評核標準、方式及過程,並確立了明確的評核目標及原則、擴寬了評語級別、完善評核會議制度、引入自我評核、由屬下填寫主管的評核問卷、設立「評核諮詢委員會」以處理對評核結果提出聲明異議的卷宗等,務求更客觀、透明及公正地反映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


  他說,根據工作表現中所獲的評分,按優劣程度給子的評語分為「優異」、「十分滿意」、「滿意」、「不大滿意」或「不滿意」,對需要作出改善的人員提供相應的協助或予以處分,對獲「優異」評分的人員作出表揚及獎勵,而「十分滿意」並非屬最高的評語,公務人員仍然存有提升工作績效的空間。


  為確保對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的公平及有效,朱偉幹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規定,指定之評核人應為被評核人工作表現評核期間,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被評核人工作的直屬上級,以確保評核人對被評核人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而部門或實體的領導每年須與評核人舉行一次聯合會議,說明在工作表現評核程序中對所有被評核人採取統一的準則及步驟。各評核人亦應與被評核人舉行3次的評核會議,共同協議工作目標、負責的項目、擬達至的成果、評分標率,以及跟進評核期間(中期)的工作表現,及調整工作安排等,讓被評核人與評核人設有溝通及檢討結果機制,以共謀改進績效的方法。同時,透過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工作表現評核程序中使用的《評分指引》,對各項工作人員需接受評核的工作表現項目及各評語級別,訂定了清晰的描述。


  此外,他說,《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18條及第21條規定,主管人員需公正、無私和客觀地評估由其負責的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同時,每個部門均設立由該部門及被評核人代表組成且人數相等的「評核諮詢委員會」,並要求有關成員以獨立、公正及無私的態度執行職務,處理被評核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務求使工作表現評核的結果更公平、公正、無私及具公信力。


  朱偉幹指出:特區政府除透過完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激勵公務人員更好地履行職務外,在原有晉升制度上加入培訓作為必要條件之一,一方面確保人員晉升時具備所需的能力,另一方面促進持續學習,自我提升的文化。


  另外,持續引入科學管理標準及優化服務評審,包括規定所有提供對外服務的政府部門必需考取服務承諾認可、進行市民滿意度調查並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以及推出政府服務優質獎,同時,亦鼓勵公共部門引入適當的IS0國際管理標準認證,以促進公共部門的運作及服務質素,以及公務人員工作績效的不斷提升。同時,亦舉辦「公務人員創意計劃」,鼓勵公務人員以個人及團隊的方式就公共改革議題進行研究,從而激發創新思維,提升人員自我素質及凝聚團隊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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