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提出建立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從宏觀上,必須要有一套全面科學的法律制度予以支持。在細節處,需要與時俱進,與國際接軌,包括推行去行政化的管理體制改革,提升高校辦學自治權,以及強化陽光監察制度。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內地及其他地區公立高校的改革,正正體現這幾方面的改革。
反觀本澳,雖然政府投入不少資源在高等教育上,但《高等教育制度》仍未制定,此外,作為本澳拔尖的公立學校的澳大,雖已遷入橫琴新校區,硬件設施進一步完善,但制度框架、改革方向仍未與時俱進。有意見認為,作為本澳拔尖的公立高等院校,其制度改革的成功與否,將對整個高教體系起到模範作用。澳大修章小組從二零一一年六月運作至今仍未出台最終實質結果,值得認真關注。
綜合分析,首先,作為一所學術性的公立大學,首要地應保障其辦學自治權。根據現行的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因為澳大被賦予「公法人」地位,受到公共行政制度、公共財政制度及公職法例等約束,形成校董會管治與公法人的政府制度管治兩套系統並行的複雜情況,因此在問責、自主和部分行政運作上遇到「雙重管治」的問題。因此,不免讓人擔心,如果「公法人」的學術自由與政府落實的政策不協調時,可能將會影響招生規模及學科發展等。
其次,澳大的人員招聘還需受社會文化司的審批及限制。今澳大除校長、副校長及講座教授的薪酬不受公務員薪酬上限約束,其他人員的職程皆受約束,其中包括私法合同制度聘請的人員。如今一些地區如香港政府已容許大學薪酬制度與公務員薪酬制度脫鉤,讓大學能
以較優的薪酬吸引賢能之士。故澳大若要發展優良師資,需在人員章程方面進一步研究和修訂。
此外,在財政方面,澳大在招標、採購、工程批給等都需跟隨公職法律制度,往往需要經過漫長的行政程序及上級層層的簽名批核,工序複雜耗時。且政府對大學的撥款制度是按照逐年撥款方式,但實際上大學不論課程、科研的發展均具持續性,一般均是跨年度項目,甚至是為期數年的項目,資金的後續無繼難免會影響科研進度與實質成果。
最後,澳大修章除要賦予大學更大的行政、財政、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治權,也應明確陽光監察制度。包括公開大學所有賬目,發揮傳媒、審計署及廉政公署等的監察作用,設立獨立第三方的質量監察及評鑒機制,完善校董會職能及人員配置,加強事後的審計及問責,讓公共資產用得其所、陽光透明。
為此,議員宋碧琪提出以下質詢:
一、為進一步健全高教制度,以促進人才培養,《高等教育制度》及與其相配套的法律,如《高等教育基金》、《高等教育協調委員會》、《高等教育規章》及《學分制》等法規,究竟何時進入立法程序,當局有何具體立法規劃時間表?
二、目前,澳大的「公法人」地位使其在問責、自主和部分行政運作上遇到「雙重管治」的問題,可能不利其發展,澳大修章會否參考其他地區如葡萄牙「私法制度下的公共基金會」的運作模式,將澳大法人地位作出修改,從而讓大學有更自主靈活的運作模式?
三、當局將更大的自主權交予公立大學時,如何加強相應的監察及問責制度?會否透過公開大學所有賬目,引入獨立第三方的質量監察及評鑒機制,完善校董會職能及人員配置,以加強審計及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