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局資料顯示,截至今年八月,本澳登記的行駛機動車數量達二十三萬五千零七十七架,而隨著本澳與內地的交往日益密切,跨境汽車流量的增多,本澳道路網絡及行車路況也漸趨複雜。截至今年八月,本澳交通意外數量已達一萬零三百三十六宗,平均每月有三十七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情況不容忽視。
現時發生交通意外,若涉及車輛保險方面,本澳一般遵從第57/94/M號法令《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然而,有關賠償除非雙方協調和解,否則按照法律規定,傷者一般需到法院排期以及等待一定時期的司法程序,而保險公司要待傷者康復和司法判決完畢才會賠償傷者的醫療費用。因此,在治療期間,意外傷者不僅承受著身體上的痛楚,亦需自行承擔和籌集醫療費用。部分經濟困難的傷者更因無法承擔龐大的醫療費用,而影響治療及康復進度,為其家庭生活以及經濟負擔帶來沉重的壓力。
早前曾有建議政府設立「保障基金」以墊支的方式解決傷者無法承擔醫療費用的燃眉之急,而當局於二零零九年回覆有關問題時曾表示設立「保障基金」的建議是具絕對意義,可藉此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但認為與其設立一個新基金,不如由現有的「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負責,並稱於當年最後一季將完成的汽車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法律的修訂中考慮擴大該保障基金範圍,以便將有關情況納入其中。可惜的是,在二零一一年第57/94/M號法令的修訂中,當局只調整了汽車民事責任保險金額之最低限額、保險卡及臨時保險證明書式樣,仍然沒有將經濟困難及無法支付治療費的傷者納入其中,相關問題至今未能得到有效解決。
為此,議員宋碧琪提出以下質詢:
一、對於曾有建議政府設立「保障基金」以墊支的方式解決傷者無法承擔醫療費用的燃眉之急,當局於二零零九年回覆表示考慮於當年最後一季將完成的汽車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法律的修訂中擴大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範圍,以便將有關情況納入其中。遺憾的是,後來修訂的仍然沒有將經濟困難及無法支付治療費的傷者納入其中,請問當局是基於何種考量而作出以上決定?
二、面對陷於經濟困難且無法支付治療費的交通意外傷者,當局是否可重新考慮將該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展至以上人士,減輕傷者在司法訴訟過程中蒙受經濟及精神上的雙重壓力影響?
三、當交通意外發生後,傷者需等待一定時期的司法判決完畢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有關賠償,在治療期間需傷者自行籌集及支付醫療費用,當出現部分經濟困難的傷者因沒有支付醫療費能力而拖延治療,影響康復進度的情況,當局在現時機制上有何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