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宋碧琪促修法加大處罰違規的士司機


發佈日期:2015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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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本澳的士亂象日趨嚴重,部分害群之馬揀客、濫收車資、拒載等違規行為屢見不鮮,不僅影響守法的士司機及業界正常的營運環境,也因「回佣」制度逐漸淪為向私人企業提供服務的產業,民怨之深不是言語可表達。為嚴厲打擊的士違法行為,糾正行業歪風,治安警察局在踏入二零一五年之際,對的士違規行為進行了雷厲風行的打擊,首周共檢控三百五十二宗的士違規個案,約為去年查獲一千六百六十六宗個案的五分之一,而去年參與打擊的士違規行動達四百四十次,較前年一百零三次增三倍,有關違法數據的上升十分驚人。


事實上,本澳的士業重災區主要集中在賭場、夜場及離島一帶,部分酒店娛樂場所主動為的士司機提供服務「回佣」,當的士將乘客載到上述地點,相關酒店娛樂場所便會安排人員進行接應。的士司機通過與酒店娛樂場所業務的掛鉤,收受有關「回佣」。而豐厚的佣金報酬與搭載普通乘客及入舊區所賺的車資相比,無疑具有巨大的誘惑性,雖有一些安分守紀司機不為所動,但仍吸引了不少的士流連於賭場、夜場等一帶,專為這類用家提供專門服務,形成產業鏈負面效應,的士服務逐漸從公共交通服務淪為向私人企業提供服務的工具。而「羊毛出自羊身上」,相關業務的成本無疑被轉移至消費者身上,顧客慘成兩者聯合「被宰」的對象。當顧客得知有關真相,亦只會遷怒於特區政府監管不力,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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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現時本澳交通配套尚未完善,部分酒店娛樂場所門口欠缺正規的士站,只是在路面劃著的士指示標線。為此,一些出租汽車經常藉故在此臨時停泊或休息,不肯搭載正常乘客,實際上多與酒店娛樂場所業務掛鉤,以收受服務「回佣」。根據現時法律規定,有關的士違法行為的監察及處罰工作由交通事務局負責,故警方只有執法權,沒有處罰權。一旦警方抓獲有關違法行為,仍需將資料轉交予交通局,交通局再通過一系列行政程序才能對違法者科以懲罰。由於當中涉及跨部門協作、利害關係人抗辯等複雜程序,交通局完成一宗處罰個案往往需時較長,短則數月,長則近兩年。況且,現時的士罰則較輕,對違法者欠缺即時有效的阻嚇力,小撮的士司機在被檢控期間繼續進行違法行為,滋長行業歪風。



為此,議員宋碧琪提出以下質詢:

  • 一、針對的士亂象,必須修法加大處罰力度,提升阻嚇力。當局於二零一四年推出《檢討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期望通過修法從根源上改善有關的士服務,目前修訂進度如何?為應對的士服務與酒店娛樂場所業務掛鉤、部分的士司機收受「回佣」、顧客為此而「埋單」的情況,當局是否考慮在未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的修訂中,加強有關處罰力度,進一步規範的士駕駛員收受服務「回佣」的行為?


  • 二、是否考慮通過優化交通配套,如在酒店娛樂場所設置正規的士站,以規範部分的士以「臨時停泊」為由,實際上在灰色地帶從事非法工作的行為?如何全面科學評估現時本澳各區的士站設置的合理性及成效?


  • 三、交通局完成一宗的士違規的處罰個案往往需時較長,短則數月,長則近兩年,怎樣優化現時行政程序,如通過電子政務工作加強與警方的溝通協調,縮減檢控程序,對違法者進行更及時的處罰,以配合政府推行簡政便民之政策,維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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