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公務員有90日有薪產假和5日有薪待產假,私人企業則有56日有薪產假和2日的無薪假期。每個人的權利都應該平等的,不應因從事公職或私人企業而不同。另外,根據《保護生育公約》,有不少於98日的產假;在內地,很多省市產假也一般規定在百日以上。
為此,立法議員宋碧琪提出以下三點質詢:
一、無論產假還是侍產假等勞動權益,目前在公務員與私人企業之間出現差別保障,從事不同職業的居民得不到公平對待,藉助今年《勞工法》檢討契機,未來在修法取向上,當局如何平衡公、私的勞動權益保障?會否考慮增加一般制度的產假及侍產假保障,確保不同職業的勞動者都可以得到公平的保障呢?
二、現時本澳的產假及侍產假等勞動權益保障亦遠遠低於國際基本保障,請問當局未來如何落實接軌國際基本保障,以讓公職人員或一般僱員都可得到應有的權益?
三、當局現已對相關方面着手修法立法工作,但社會仍然擔心有關修法落實工作,請問當局有否評估在何時可以基本落實相關工作呢?
來源︰市民日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