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宋碧琪表示,本澳在2012年重新制定了司法援助制度,以進一步保障居民在司法訴訟中的法律權益。現時司法援助的訴訟範圍除澳門居民外,其他符合司法援助條件的逗留者都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同時,無論是民事、行政等訴訟都可以透過申請司法援助,以維護其依法受保護的權益,更進一步提升社會的公平性發展。
然而,在多年實踐中,社會對司法援助制度仍存有不少意見。本人收到不少意見反映,目前司法援助律師所獲得的服務費仍然比較低,多年來都沒有按照社會的發展進行相應調整,且審批程序仍然較長,往往在司法訴訟完結後大半年時間才能收到有關訴訟服務費用,此對律師的服務經營造成不少影響,嚴重影響律師參與的積極性。面對真正需要司法援助的人士,亦會因此帶來一定影響,如訴訟代理律師時常要更換,使未必能在訴訟時得到最合理的保障。特區政府應關注及優化司法援助制度,以持續提升司法援助的質量及效率,使得司法援助人士的法律權益得到實質性維護及保障,使司法的公平正義得以全面落實。
為此,她提出以下質詢
1. 現時的司法援助服務費已十年沒有進行調整,與律師業界的服務發展存有較大落差,影響了律師業界的積極性,未能有效提升司法援助服務品質,為此,請問當局會否結合現時本澳經濟發展,適當提升服務費用,以提升律師的積極性,以進一步提升法援助的服務品質呢?
2. 本澳的司法援助並沒有因應案件的實質情況來分級指派律師,往往形成大案、小案都是指派實習律師為司法援助服務,而一些律師卻可以長時間不用做司法援助服務,使受援助人士得不到應有的司法權益保障。為此,請問當局未來會否進一步檢討及完善司法援助制度,並會否考慮調整司法援助的律師指派制度,促使受援助之人能得到合理的司法援助服務,更大推動司法制度的健康發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