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質回覆】教青局就議員宋碧琪質詢本地人才培養發展回覆


發佈日期:202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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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員宋碧琪書面質詢表示,特區政府過去大力推動人才培養工作,並不斷加大教育資源投入,促進澳門人才的培養發展,並於早年設立獎助學金,讓不少青年能夠有機會進入到世界各地的高等學府就讀深造。多年來培養不少多元化人才,並透過人才回流制度,讓學有所成的學生能參與澳門建設發展,回饋社會,以完善本澳人才體系建設。


  然而,特區政府在設立獎助學金時,为平衡及善用公帑,往往會設定如要求學生完成課程後要回澳服務年期的限制,例如澳門基金會推出的特別獎學金計劃規定,必須在完成有關課程後的6個月內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內地服務,連續服務期限不少於受資助年期。

如因繼續升讀更高程度的課程,或修讀與本科相關的全日制專業證書或培訓課程,或其他符合特別獎學金發放宗旨的情況,以致未能即時履行服務義務,應事先向澳門基金會提出申請,獲書面同意者方可延遲履行義務,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特殊情況除外。使不少學生只能選擇回澳工作服務,未能進一步升讀更高學位的課程,不利於高端人才的培養發展。

在疫情期下,澳門的就業更出現了不穩定性,不少畢業生即使按要求畢業回澳服務,職場上根本也難找到工作,為此,行政長官多次鼓勵應屆畢業的大學生能繼續升學,以提升自己的水平,更好參與澳門未來建設。有關部門應適時完善獎助學金機制,以落實行政長官的施政理念,切實培養澳門本地的尖端人才,更要在疫下積極幫助人才回流澳門發展,以促進澳門的發展。



  為此,她提出以下質詢︰

  • 一、有學生反映,向政府申請延期五年回澳繼續在葡升學,而澳門基金會的“應屆高中畢業學生赴葡就讀計劃 ”規定只能延期三年,又由於疫情原因,學生不能按期回澳,卻受到有關部門要求一個月內歸還曾經領取的獎學金款項。請問政府特殊情況可否不受三年限制,到底有關部門是如何界定這特殊情況?有關部門會否考慮本澳受疫情影響就業的情況,裁量放寬領取獎學金學生回澳服務年期的限制呢?

  • 二、特區政府設立獎助學金的目的是在於培養本地人才,然而在制度上卻設立了回澳服務年期限制,進一步削弱了學生升讀更高課程的機會,限制了本地人才的發展空間。特區政府一再強調重視本地人才培養,會否取消有關服務年期限制以進一步完善有關獎助學金計劃,加大鼓勵本澳學生升讀更高的課程,以培養更多本地的尖端人才?

  • 三、早前,本澳成立“人才發展委員會”,並設立“鼓勵人才回澳專責小組”開展人才回流相關工作,然而,至今回流人才亦相對有限,特區政府一再強調鼓勵人才回流,到底在人才回流政策上有何新舉措?會否參考國家的《千人計劃》,進一步設立專項人才回流計劃,以加大力度吸引澳門人才、留住澳門人才呢?



教青局局長老柏生回覆議員宋碧琪關於人才培養的書面質詢時表示,人才發展委員會正在進行有關《人才引進制度》的各項工作,計劃首階段重點發展及吸納四大新產業(大健康、現代金融、高新科技及文化體育產業)的人才,期望借助人才的技術、經驗及市場網絡,帶動和支持本地產業及行業發展。隨着新產業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進一步發展,相信能對在外人才回流產生較強的吸引力。

至於當局會否考慮本澳受疫情影響就業的情況,裁量延長領取獎學金的赴葡留學生申請更長升學時間及放寬回澳服務年期的限制?老柏生指出,疫情以來,澳門出入境口岸從未關閉,有需要回澳的澳門居民遵守疫情規定指引便可進出澳門。

絕大部分澳門基金會獎學金計劃受益人按期履行義務,少部分因個人健康或家庭經濟原因要求延期履行服務義務、延期還款或延長還款期限的申請亦獲澳門基金會批准。每屆獎學金計劃均歷時數年甚至十數年,澳門基金會在計劃實施過程中需做好監管角色,以統一的標準監督受益人按規章規定履行義務,確保公平及公帑合理運用。

在平衡受益人權益及公帑有效使用的原則下,受助學生在以下情況時,可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中止履行上述所指的特別義務。按現行《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特別助學金及特殊助學金的受益人在獲資助課程結束後,倘繼續修讀學位課程,中止期間以有關課程的最短修讀年期為限;如因患病而無法履行義務,中止期限由學生福利基金根據提供的證明訂定;如因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中止履行義務,中止期間以兩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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