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小組會正細則性審議的《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建議引入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立法議員宋碧琪認為,政府應謹慎利用仲裁機制,在進入仲裁機制前應設立調解機構,由政府介入處理,讓業權人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時,在文遺區等限高區域,應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以擴充本澳發展空間。在下降業權百分比的同時,應增設減免措施等優惠措施,以提升居民參與的積極性。
應以總城規為基礎
宋碧琪認為,都更提案對社會有進一步發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能加快都市更新的速度,因此支持法案立法。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都市更新應建立在總城規的基礎上,在單幢及片區發展上有所整合,以滿足居民對居住空間的訴求。
她指出,本澳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已進入新一輪發展時期,城市化步伐加快,居民對於城市配套及需求愈來愈大,若變為單獨發展模式,兩者與總城規無密切關聯,則會變為“為建而建”,脫離居民對居住空間的訴求。在城市發展上,應在總城規的規劃方案內安排執行,對於相關規劃的區域,涉及放高的規劃就放高,涉及改建的方案就改建,在科學合理的佈局下執行。 其次,政府提出強制仲裁措施,一定程度上簡化不少訴訟程序。
然而,本澳司法工作量大,最後都會交由中級法院處理。然而,司法程序較為冗長,加上重建費用、面積等都比較具有爭議性,若單靠強制仲裁,如何處理如此龐大的社會爭議。她指出,由於行政訴訟時間長,且涉及的細則問題較多,變相拖慢重建效率。政府應善用調解機制,在強制仲裁之前,由政府或社團機構介入協助調解以處理糾紛,以最有效方式公平、合理地保障業權人權益。
多釋誘因促積極性
她續表示,由於過去在建設上無明確規劃,導致片區之間無相應設施配套,且在地塊劃分不合理,沒有預留足夠的空間,導致電梯等新設施無法安裝。社會都期望透過片區重整,能夠共享地塊的發展,改善空間佈局,滿足更多社會需求。政府表示未來在片區發展規劃下可作合併單幢樓宇發展,但現僅以單幢樓宇計算業權比例,難以有較大誘因推動合併發展,建議政府應該釋放更多誘因,例如再降低合併發展業權比例,或進一步放寬容積等措施,以加大居民參與合併發展的積極性。
合理運用地下空間
同時,由於本澳舊區可用空間有限,不少區域受文遺保護的限高條件約束,在規劃上會給城市佈局帶來一定的限制,而本澳地下空間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開發利用,建議政府可因條件放寬地下空間使用,推動地上、地下整個城市空間的合理規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