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經屋法”修法文本,建議經屋滿六年後才能轉售,並須售予符合經屋資格人士。議員宋碧琪形容,此舉猶如劃分公屋及私樓兩個市場,經屋不能再轉售私人市場。建議政府加大經屋供應量,朝着申請恆常化方向發展。
增上樓機會減投資新
“經屋法”提出八項修法建議,其中一項為改變轉售“遊戲規則”。法案建議轉售期限由十六年縮短至六年,且在獲房屋局批准及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後,才能轉售經屋市場,買家為合乎經屋申請資格的人士。售價按公式計算,公式參數主要是通脹和折舊率。
宋碧琪表示,政府有意將房屋分為“二元化市場”,即公屋及私樓兩個市場。該修法的好處在於保障經屋有一定數量流轉,增加申請者的上樓機會,而非流入私樓市場“買少見少”,而且減少投資誘因。
對於現時經屋輪候“有樓先開隊、售完就散隊”的做法,宋碧琪不太認同,建議政府應加大經屋供應量,並朝着恆常化申請方向發展。
她提議調整公私樓的比例,由現時的“二八比”,發展成為“六四比”,公屋佔六成,讓居民真正置業安居。同時開放恆常化申請,有助政府掌握經屋需求量及規劃每年供應量,減少停建“零供應”情況。
倡稍放寬收入上限
面對私樓的“癲價”,不少居民望樓興嘆,越發寄望公屋。宋碧琪指出,現時連薪俸點二六○等低階公務員,都超過經屋收入上限,而且經屋收入上限的規定調整速度較慢,回應不到居民需要。故建議檢討及稍放寬經屋收入上限,但必須把好資格審查關。
鑑於早前核心家團申請T1單位資源錯配情況,宋碧琪建議政府考慮按戶型各自開隊,如一房廳單位開放個人申請者,二房廳單位開放予夫妻或兩代同堂家庭;三房廳面向三代同堂或多人家庭等。
改限主申請人居期
對於法案建議,申請者及其家團成員在交表前,須符合在澳至少一百八十三日規定。
宋碧琪指出,部分青年有意往內地發展,但又被父母寫入經屋申請的家團成員內,以便其回澳時有地方居住。但現時的修法規定,會令青年陷入兩難及造成家庭磨擦,建議只限制主申請人合乎一百八十三日的居住規定即可。
年齡附加例外情況
另外,政府有意將經屋申請門檻由十八歲提升至廿五歲。宋碧琪表示,政府出發點或是希望青年人不要過早買樓成為“房奴”,先集中工作或事業。
但她指出,申請家團可能出現例外情況,如父母一方離世,另一方為非永久居民,則需要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子女繼承經屋資格,若該名子女未滿廿五歲,就可能失去安居之所。故建議政府加入例外情況。
新聞來源: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