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宋碧琪質公積金擁有人資格規定


發佈日期:2015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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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社會保障基金公布「公積金個人賬戶」二零一五年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共有三十四萬三千九百九十七人被列入名單中,而不被列入名單者則有十一萬九千八百一十七人,不符合資格的人數竟達到總人數的四分之一,數量之多,令人驚嘆。


政府設立「公積金個人帳戶」(原為: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目的旨在加強及提升澳門居民的社會保障及生活素質,確保居民老有所養。法律規定「公積金個人帳戶」的擁有人,必須在前一歷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於澳門,才可享有獲分配有關款項的權利。及後因應到境外讀書、外地安老等特殊情況增多,當局本著「以民為本」的原則,曾於二零一一年對原有公積金撥款分配規則進行修訂,增加可視為身處澳門的七種特殊情況,讓一些因特殊及合理的原因而不在或離開澳門的居民能繼續享受撥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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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幾年時間下來,隨著區域合作加快,經濟多元化發展需要,越來越多的市民選擇到外地創業、就業,許多中小企業也開始積極拓展境外業務,導致現在又出現了不少新群體,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常年留澳居住,達不到法定的一百八十三日紅線,而制度修改之後新增的七種特殊情況也無法涵蓋到這部分群體,現時公積金擁有人的資格規定,再次面臨與現實脫節的局面。


本人亦接到不少求助個案反映,因為家庭生計,夫妻倆早年到外地創業或就業,在他們子女幼年時,依據現有規定,基於需要負擔子女生活費理據,可享有獲分配相關款項的權利,但一旦子女大學畢業,找到了工作,在外地的父母便不獲豁免。其實,對於許多選擇到外地發展的人士來說,也並非個個可以做到很大生意,做到晚年衣食後顧無憂。中小企經營者即使在外地註冊公司或開展業務,經營狀況並非十分理想,也僅僅處於維持基本生活條件的狀況。


公積金制度本來目的是希望讓居民晚年能有一個安心的生活保障,使他們在年輕的時候更敢於去拼搏,現在每年留澳天數不足一百八十三天便被取消該年獲取資格,選擇到外地謀生,便要付出被取消公積金的代價。在區域一體化發展一日千里的今天,已經明顯不符合現實的需要,亦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更加讓計劃外出的中小企和青年創業者降低「走出去」的意慾,與特區政府一直鼓勵積極「走出去」推動區域融合發展的政策背道而馳。



為此,宋碧琪提出質詢如下:

  • 一、「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的初衷是保障居民老有所養,許多居民雖然在外工作或創業,但經濟狀況一般,卻同樣需要負擔在澳家庭供樓、病患開支,基於公平原則,對於這部分群體,短期內當局是否會考慮將他們列入作「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情況,讓他們享有同等的福利?


  • 二、政府鼓勵中小企多「走出去」,實現經濟多元發展,但現行制度也出現一種情況,外出「打工的」在一百八十三日豁免條款之內,而因應政府鼓勵政策外出「創業的」,卻不在豁免之列,一定程度上也打擊了中小企「走出去」的意慾,這個是否也是一種不公平?當局如何在保障中小企的居民享有獲分配相關款項的權利,及不影響中小企「走出去」兩方面之間取得平衡?政府會否考慮修法,將符合要求的外出創業者,納入一百八十三日豁免條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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