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不少大廈均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大廈管理實體和居民防火意識薄弱,立法議員宋碧琪表示,現行《防火安全規章》設有歸責部分,卻執行乏力,逐步形成惡性循環,無法保障社會安全。她建議當局透過修法賦予消防局執法權限,可因應大廈管理實體要求發出具效力的檢測報告,同時強制大廈執行消防系統維修保養,向管理巡查人員提供技術培訓,提升維護公共設施的意識。
立法議員宋碧琪
宋碧琪表示,現時大部分樓宇管委會都有定期對維修保養消防設施,但亦有舊式大廈的管理實體不重視消防設備保養和更新,令消防設備遇上緊急情況時未能發揮作用。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防火安全規章》條文中,同樣有規範消防安全,並有處罰及執法機制,但有關部門多年來執法力度不到位,即使是消防局列明報告要求大廈作出改善,最終工務局有否收到報告,又或有否責成跟進都存疑。
消防局曾解釋指人手有限,宋碧琪認為,不能以工作量增加為由,以致無法執行相關法律。因此,當局應理順有關職能架構,透過修訂《消防安全規章》,將監察和執法權限移交消防局,由其提交巡查報告及技術意見,若大廈沒有改善,消防局可對阻塞大廈通道、消防設施保養不當等行為作出處罰,相信執法上會更到位。
三無大廈設施維護政府不作為
對於沒有管理實體的「三無大廈」,基本上沒有定期維護,一旦發生火警,消防員需從遠處駁喉輸水救火,導致救援遲緩,嚴重影響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過去有居住在低層樓宇的居民發現安全隱患,亦有發信消防局要求檢驗,消防局會提供消防報告並張貼在公共地方讓大廈所有人知悉,若居民沒有實際行動跟進,理應由工務局發出處罰通知。但政府現時對「三無大廈」共同部分的管理和設施維護基本上處於不作為狀態,應要巡查和處罰的事項沒有做,以致最終除對居民帶來損失,對社會的安全亦帶來影響。
宋碧琪續稱,隨著《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等法律逐步實施,管理公司有責任要求大廈管委會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落實消防設施的維護和更換,包括針對電梯設備維護保養,因每個居民對於大廈設施都有維護的責任,最終處罰的主體亦應落實在居民身上,故她建議《防火安全規章》須落實消防系統維修保養予以強制執行,讓大廈所有居民都意識到防火安全的重要性。
應對管理人提供維護技術培訓
她又指,現時居民的防火安全及維護大廈公共設施意識薄弱,例如,有大量電單車長期泊在大廈門口和通道附近,以致堵塞逃生通道;且近期有不少火警是因電力裝置短路引致,因此,水、電、燃氣、消防、電梯等屬於大廈共同部分的基礎設施,均應由管理公司和業主會加強維修保養,否則容易衍生安全隱患,可能會加大火勢和影響逃生,進而危及居民安全。同時,大廈業主管委會代表未必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若要推動維修保養存在一定難度,為配合執法需要,她建議政府要對現時的管理實體提供技術培訓,讓管理者增強意識,加強大廈公共設施的維護。
因應現時政府對管理公司具有發牌制度,毋庸置疑,管理公司相對較專業,對於設施的維護有條件予以管理,這也是作為管理實體的職責。宋碧琪指,現時大部分高層樓宇都有管理公司,政府應先要求有關公司承擔維護防火安全的重任,至於事故發生後如何追討賠償,可由大廈管理費或維修基金處理,她強調:「事前有意識,事中有真正的管理落實,事後有執法的監管,才能全面推動並真正落實《防火安全規章》。」
新聞來源:市民日報